一、制定《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管中央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背景和目的?
食品藥品(含醫療器械、化妝品,下同)安全監管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安全穩定大局,中央財政于2019年設立了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補助資金),我省管理使用該項資金出現了分配不及時、管理鏈條不順、分配方式上未充分考慮績效因素等問題,亟待解決,為此,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總結近一年以來的管理使用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我省地域面積小、檢測機構多集中在省本級等現實情況,制定《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管中央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對相關部門職責、分配下達流程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
二、中央補助資金的管理原則是什么?
一是公平公正、突出重點。補助資金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并體現國家食品藥品監管政策和工作重點。
二是各負其責、分級管理。各級政府財政、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補助資金分級管理。
三是講求績效、量效掛鉤。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激勵和約束機制,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與資金分配掛鉤。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實施細則》共五章,二十二條,對中央補助資金的定義、部門職責、分配下達和監督管理等事項作了全面規定。一是明確了中央補助資金的概念和開支范圍。中央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級政府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能力建設的補助資金。開支范圍主要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抽查檢驗等監管工作支出,以及與食品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相關的儀器設備購置及運維、人員隊伍建設等支出。二是明確了部門職責。財政部門負責下達和管理中央補助資金,市場監管、藥品管部門負責設定本區域的績效目標,做好績效執行監控和評價工作,具體實施中央補助資金預算等。三是規范了中央補助資金的分配方式、程序。中央補助資金按因素法進行分配,并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績效目標申報和補助資金下達時限要求,以及資金核算、結轉結余管理、政府采購規定和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四是強化了預算績效管理等監管措施。市場監督管理局、省食品檢驗檢測中心、省藥品審核認證中心等中央補助資金實施單位具體實施績效管理,按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縣財政部門對中央補助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四、中央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負面清單內容有哪些?
中央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國(境)費、一般公務用車購置及運維費、公務接待費、外事費,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債等支出,不得用于國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中央補助資金如何進行分配?
中央補助資金使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業務因素和績效因素,業務因素考慮抽檢監測任務量、專項工作、宣傳活動、隊伍能力建設、食品檢測能力建設等,績效因素考慮上年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年底重點工作考核情況、配合上級部門工作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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